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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2017-12-05 閱讀18866次

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蘇政發〔2017〕15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建筑業是我省的支柱產業、優勢產業和富民產業。經過多年快速發展,我省建筑業綜合實力不斷增強,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營商環境不斷優化,各項指標位居全國前列。但也要看到,我省建筑業產業結構不夠合理、新型建造方式有待普及、工程建設組織方式相對落后、工程質量安全水平亟需提高、管理體制機制不相適應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省建筑業改革發展,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新發展理念,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推動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全裝修成品住房等加快發展,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培育優勢骨干企業,提升“江蘇建造”品牌的含金量和影響力,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精神,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在我省開展建筑業改革綜合試點的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企業資質資格管理

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試行調整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下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標準。取消勞務企業資質,實行專業作業企業備案管理制度。具有建設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其中一項資質的企業申請其他兩項乙級及以下資質時,只需滿足國家注冊人員數量的要求。新設立的施工企業資質證書與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同時申請、同時審批。擴大承接業務范圍,對信譽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允許其在資質類別內承接高一等級資質相應的業務;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工程其中一項資質的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企業,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業績的,可以跨專業承接其他三項同等級資質相應的業務。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專業承包工程。加強與資質資格管理改革相適應的配套制度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鼓勵建筑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注冊人員采用個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執業事務所承接業務,并依法承擔相應權責。

二、優化建筑產業結構

大力扶持高等級資質企業做大做強,重點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工程等特級資質企業;支持大型企業跨地區、跨行業兼并收購,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的知名企業。鼓勵中小型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發展道路,培育一批經營特色明顯、科技含量較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專業企業。改變我省建筑業企業以房屋建筑為主的市場結構,支持建筑業企業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各地政府要在年度建設項目計劃中,明確一定數量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標段,鼓勵骨干建筑業企業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軌道交通、橋梁隧道、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各地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要積極開展省內建筑業企業參與試點工作。促進企業多元化經營,引導建筑業企業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提高競爭力,推進大中型企業向上下游延伸和產業多元化拓展,在投融資、設計咨詢、工程建設、建筑部品部件生產、運營維護等領域開展全方位、一體化服務,逐步實現由建造建筑產品向開發、經營建筑產品延伸。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采用PPP模式進入城鎮供水、污水垃圾處理、燃氣、公共交通等領域開展“建營一體化”業務,不得違規對民營建筑業企業設置附加條件和歧視性條款。至2020年,培育產值超100億元的企業50家,產值超1000億元的企業實現零突破,10家以上省內建筑施工企業以總承包方式進入軌道交通建設領域。

三、促進建筑產業工人職業化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進建筑勞務企業向具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專業化作業企業轉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突出企業培訓主體責任,大力弘揚工匠精神,不斷提升職業能力和素質,將符合條件的建筑產業工人技能培訓納入現有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范圍,對涉及質量安全的崗位嚴格執行先培訓后上崗。拓寬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方式,建立健全鑒定體系,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自主培訓、自主評價。健全完善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和信息化管理,統籌搭建互聯互通的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務平臺,引導人力資源向市場需求有序轉移、勞動報酬向緊缺高標準高技能崗位轉移。

四、推廣裝配式建筑

加快完善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體系、市場推廣體系、質量監管體系和監測評價體系。在大力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同時,積極推廣裝配式鋼結構建筑和裝配式木結構建筑,積極探索農村裝配式低層住房建設。著力培育裝配式建筑市場需求,政府投資項目率先實現裝配式建造,明確通過土地出讓的建設項目裝配式建筑比例要求。積極推動裝配式建筑產業園區、示范基地和項目建設,形成規模化的裝配式建筑產業鏈。對裝配式建筑預制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納入工程建設監管范圍,符合政策規定的可申請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稅收優惠;取得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的,可申請節能減排專項引導資金資助。至2020年,全省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30%。

五、加強數字建造技術應用

加快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數據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為項目方案優化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促進建筑業提質增效。制定我省推進BIM技術應用指導意見,建立BIM技術推廣應用長效機制。加快編制BIM技術審批、交付、驗收、評價等技術標準,完善技術標準體系。制定BIM技術服務費用標準,并在3年內作為不可競爭費用計入工程總投資和工程造價。選擇一批代表性項目進行BIM技術應用試點示范,形成可推廣的經驗和方法。推廣數字建造中傳感器、物聯網、動態監控等關鍵技術使用,推進數字建造標準和技術體系建設。至2020年,全省建筑、市政甲級設計單位以及一級以上施工企業掌握并實施BIM技術一體化集成應用,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新立項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集成應用BIM的比例達90%。

六、擴大全裝修成品住房比例

大力推進住房設計、施工和裝修一體化,推廣標準化、模塊化和干法作業的裝配化裝修,促進整體廚衛、輕質隔墻等材料、產品和設備管線集成化技術應用,實現房屋交付時套內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鋪裝或涂飾、管線及終端安裝、門窗、廚房和衛生間基本設施配備等全部完成,并具備使用功能。倡導菜單式裝修,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裝修成本部分在住房價格監測體系中單獨計算。至2020年,設區市新建商品房全裝修比例達到50%以上,裝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全部實現成品住房交付。

七、實施“綠色建筑+”工程

推動綠色建筑品質提升和高星級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探索構建具有江蘇特點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促進裝配式建筑、被動式建筑、BIM、智能智慧等技術與綠色建筑深度融合,實施一批被動式建筑項目,推進綠色建筑向深層次發展。制定江蘇省綠色生態規劃建設標準,推動高星級綠色建筑和被動式建筑規模化發展,同步推動綠色交通、綠色照明、海綿城市、智慧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區域能源供應等節約型城鄉建設集中集成示范,探索協調發展、綠色發展的生態城市建設道路。加強建筑工地揚塵、噪音等污染控制,深入推進綠色建造。探索建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市場化推進機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提升建筑能效。進一步加大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強化示范引領。高星級綠色建筑與被動式建筑增量成本在住房價格監測體系中單獨計算。至202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實施75%節能標準,實現建筑能效提升20%;全省新增綠色建筑5億平方米,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占城鎮新建建筑比例的50%。

八、推行工程總承包

在全面推行施工總承包的基礎上,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綜合實力強的大型設計和施工總承包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加快建立適應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招投標、工程計價和工程管理配套制度。除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計價結算和審計時,重點對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和暫估價部分進行審核。各地每年都要明確不少于20%的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的項目實施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全部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至2020年,全省培育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100家。

九、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整合工程建設所需的投資咨詢、工程設計、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項目管理等業務,促進咨詢企業提供全過程、一體化服務。引導和支持建設單位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委托給具有全部資質、綜合實力強的一家企業或一個聯合體;或委托給一家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由該企業將不在本單位資質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各地每年要落實一批有影響力、有示范作用的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在民用建筑項目中,充分發揮建筑師的主導作用,探索實施建筑師負責制。至2020年,全省培育具有全過程工程咨詢能力的骨干企業100家。

十、加快政府投資工程集中組織建設

推動政府投資工程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建設,向由政府組建的專業機構及專業建設平臺集中組織建設轉變,實現“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不斷提高項目管理的專業化水平和財政資金的投資效益。至2018年,全省政府投資工程全面實行集中組織建設。

十一、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范圍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除外),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進行交易。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方式,明確監管重點,重點加強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國有企業投資的經營性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業依法能夠提供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和咨詢服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將項目的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和咨詢服務直接發包給控股企業或被控股企業。

十二、改革工程招投標評定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方案設計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集中建設的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實行“評定分離”制度。實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中標人除需提供正常履約擔保外,還需提供差額部分的履約擔保。實行綜合評標法的項目必須實行商務標、技術標、信用標“三合一”評標。因嚴重失信被列入限制準入“黑名單”的企業不得參加投標。探索建立價格預警干預機制,改變以價格為決定因素的招標和采購管理模式,實施技術、質量、品牌、價格等多因素的綜合評估,引導企業由“拼價格”向“拼質量”轉變。提高工程招投標效率,中小型工程且技術標不參與評審的工程,發招標文件至開標時間不少于10日(設計招標除外);采用合理價隨機法的工程,發招標文件至開標時間不少于7日。擴大招投標信息公開度,實行網上受理異議和投訴。組建省級資深評標專家庫,建立招投標重大法律、技術問題專家評議制度。

十三、健全建筑設計發包制度

推行建筑設計方案招標、設計團隊招標等符合設計特點的招標方式。采用建筑設計方案招標的,建設單位應與中標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簽訂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并支付中標單位方案設計費,金額不宜低于該項目總設計費的30%。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應著重考慮投標人的能力、業績、信譽及設計構思等。評標標準中確需設置投標報價的,其所占權重不應超過10%。對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發包,也可直接發包給以建筑專業院士、住房城鄉建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命名的設計大師為主創設計師的設計單位。完善建筑設計方案競選制度,建設單位可采用競選方式確定設計方案。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設計單位可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設計直接分包。

十四、建立全過程工程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

探索建立工程質量性能評價指標體系及應用辦法,加強工程質量過程控制,實施過程量化評估機制,工程結束后向社會公布量化結果。將一段時限內的量化累積評分與政府招投標和評獎、獎勵掛鉤,引導建筑業企業自覺提高工程質量。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綜合報告制度,進一步落實檢測質量責任。建立建筑材料認證、評價、信息公開等制度,完善全過程工程質量追蹤、定位、維護和責任追溯機制。強化對工程項目建設各環節文件資料以及電子文件的歸集管理,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真實、完整和準確,為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以及保障工程設施運營維護提供依據。

十五、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全面落實各方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對質量安全負第一責任,規劃設計、圖紙審查、施工許可、批后監管等應以安全為前提,加強源頭管控。完善施工現場和建筑市場聯動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政府監督職能,重點加強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加大抽查抽測力度,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各地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強化質量安全監督隊伍建設,加強對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的考核,結果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

十六、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

建立以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或綜合保險為主的投標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履約擔保、建筑工人工資擔保和質量保修擔保制度。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以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或綜合保險方式提供的擔保。推行工程履約“雙擔保”制度,施工單位提交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同時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將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提交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或工程質量保險的工程項目,不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十七、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根據工程品質標準和等級建立優質優價制度,鼓勵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可明確獲得市級優質工程以上獎項的項目按不高于建安工程費1%計取按質論價費用。改革人工單價形成機制,逐步與市場用工價格接軌,將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等納入預算人工工資單價,配套調整人工消耗量。規范招標文件中的預付款、進度款支付比例、節點以及風險條款,預付款應不低于合同總價的10%。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嚴禁要求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承發包雙方應當在期中支付時完成已完工程量和變更簽證的價款審核、確認和支付工作。嚴格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完成竣工結算核對并簽字確認的時間,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1億元以下的,不超過90天;金額1億元以上的,不超過180天;核對時間超出規定期限時,按合同約定從超出之日起計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驗收時,工程款應預留質保金后根據期中計量結果支付到位。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十八、深化建筑市場“放管服”改革

以重點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為對象,推廣“預審代辦制”經驗,構建預審服務制度,幫助建設單位實現技術方案和許可要件的同步準備;通過納入承諾制度和工程綜合咨詢制度,強化建設單位和技術咨詢單位遵從規劃條件以及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責任意識。著力實施“多圖聯審”和省級“不再審圖”。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階段并聯審批制度,通過優化和再造審批流程,共享和關聯前置條件,合并和清理審批環節,減少和壓縮審批時間,全面實行施工許可無紙化申報、“不見面審批”和電子證書制度。進一步完善權責清單,理清管理邊界和職責內容,整合執法力量,完善執法銜接機制,實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從重視事前審批轉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將各類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對外公開披露,實施聯合懲戒,并按照“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建設要求,實現與江蘇政務服務網、投資在線審批平臺、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相關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守信受獎、失信受懲、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機制。

十九、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

支持建筑業企業跟蹤國外特別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熱點,圍繞重點區域、重點專業領域和重點工程項目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企業聯合國內大型外向型建筑業企業,或與項目所在國企業通過股份合作、項目合作、組建聯合體等方式,共同承包國外大中型項目。大力推動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建營一體化,形成智力、技術、資金、裝備、管理、標準和勞動力聯動輸出。定期舉辦國內外江蘇建筑業企業推介活動,擴大“江蘇建造”品牌影響。建立我省建筑業企業在國際建筑市場活動信息數據平臺。對國外承包項目合同額、貸款額超過一定數量的,納入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至2020年,國際市場營業額力爭比“十二五”末翻一番。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研究出臺政策措施,著力培育一批勘察設計大師、優秀建造師和項目管理領軍人才。積極推進校企合作,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建筑行業一線從業。加大對建筑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對取得發明專利、建筑工法,參與編制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優先評選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鼓勵符合條件的設計、咨詢等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建筑業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執行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建筑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綜合研發獎勵資金支持條件和建筑業企業研發投入情況,省級財政給予5%-10%的普惠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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